教育部教育服務役役男因病申請停役及變更體位作業程序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教育服務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因病停役與變更體位申請事宜,確保役男服役權益,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服勤單位辦理役男申請因病停役時,應檢具役男個人役籍管理名冊、傷病申請停役調查審核表、役籍表(一)及(二)影本各一份與合格醫療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函送本部辦理,服勤處所與服勤單位之服勤管理主管及承辦人應於審查表上核章。役男申請變更體位時,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三、 服勤單位收到所屬役男排定複檢公文或通知時,應於指定時間派員(或囑託服勤處所派員)陪同役男至指定地點辦理複檢。 四、役男經核定因病申請停役者,服勤單位於收到核定停役公文後,應將役男役籍資料移送直轄市及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外會),辦理役男離役手續。校外會除於役籍表登錄停役原因、日期與文號,並應將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內政部役政署核定停役人員名冊置於役籍資料袋,一併移轉役男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停役登記與列管。 五、核定因病申請停役案件,除毋須繕造退役役男薪俸發放清冊外,應依「教育部教育服務役役男退役作業程序」辦理離役相關事項。另服勤單位應負責收回停役役男核定退役當月剩餘之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等各項薪給,並開具受款人為「內政部役政署」之公庫支票逕送該署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