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募兵制推動,教育部已於102年3月13日依兵役法第16條第4項規定,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及內政部訂定發布「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國防部及內政部於100年12月30日公告,83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自102年1月1日起,改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82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仍需服1年現役(或替代役)。依照兵役法第16條規定,役男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其常備兵役現役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得折減之現役役期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分別不得逾30日及15日(如附表)。 本項辦法明定可折減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係於全民國防教育架構下納入軍事訓練相關課目,除可增進學子防衛意識與知能,培養愛鄉愛國情操,並可提供學子先備性軍事知能,以提升其未來接受軍事訓練之成效。課程折減方式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專前三年及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
除現行「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必修2學分)內既有之相關課程外,另學校實施災害防救暨青年服勤動員、實彈射擊等實務課程,皆可納入折減範疇;依每8堂課折算1日,可折減現役役期7日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5日。 附表 役男修習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軍訓)課程折減兵役日數對照表 | 役男年次 | 役種 (時間) | 修習課程 | 可折減役(訓)期日數 | 折減起算日 | 高級中等學校、五專前3年及相當層級進修學校 | 大專校院、五專後2年及相當層級進修學校 | 折減 上限 | 82年次 以前 | 常備兵役現役或替代役 (1年) | 軍訓課程 | 每8堂課折算1日 | 30日 | 退伍日 |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 至多7日 | 至多22日 | 83年次 以後 |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4個月) |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 至多5日 | 至多10日 | 15日 | 第2階段(專長訓練)結訓日 |
三、折抵役期証名單之申請: (一)向教務處註冊組申請成績證明單。
(二)持成績證明單向本校教官室生輔組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教官蓋 上【折抵役期審核章】,事後再持證明單向服役單位申請折抵役期。
※建議同學在畢業後服兵役前,先申請好成績單,至教官室蓋折抵役期審 核章,以免日後還須返校辦理。
※同學如果在服役無法親自到校申請,可以委託家長或親友辦理,或通信 申請;通信申請時,請附回郵信封及郵資(內附成績單,或成績單申請 費用20元),註明辦理事項,逕寄本校教官室申請,待教官室蓋妥折抵 役期審核章後,再寄還給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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