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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替代役輔導 / 教育服務役役男申請外出或補習辦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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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服務役役男申請外出進修或補習辦理原則


一、教育部為鼓勵教育服務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利用公餘時間提昇學識知能,充實自我,並有效規範役男進修或補習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二、辦理原則

(一)役男分發至服勤處所(學校)後,經服勤處所(學校)核准,於不影響勤務工作前提下,得於夜間備勤(公餘)時間外出進修或補習,每週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四小時,且須於夜間十時前返回住宿地點,並向管理人員報到。

(二)家庭因素分發之役男如返家住宿,或其利用輪休或例假日自行前往教育機構進修,或合法立案之公私立補習班補習者,其進修或補習之時程不予限制。

(三)服勤單位(處所)因任務或勤務需要,無法依上開原則實施時,得規劃以在營進修方式為之。

(四) 外出進修(含攻讀具正式學位之學籍),仍須在不影響勤務遂行,且經服勤處所(學校)及進修學校同意下,始可前往。

(五) 役男假藉外出進修或補習之便,從事個人私務,經查獲屬實者,除予行政處分外,並不得再行外出進修或補習。

(六)役男申請外出進修或補習,服勤處所應將核定之申請表報送服勤單位備查,並副知直轄市、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校與所屬認輔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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