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役男分發至服勤處所(學校)後,經服勤處所(學校)核准,於不影響勤務工作前提下,得於夜間備勤(公餘)時間外出進修或補習,每週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四小時,且須於夜間十時前返回住宿地點,並向管理人員報到。
(二)家庭因素分發之役男如返家住宿,或其利用輪休或例假日自行前往教育機構進修,或合法立案之公私立補習班補習者,其進修或補習之時程不予限制。
(三)服勤單位(處所)因任務或勤務需要,無法依上開原則實施時,得規劃以在營進修方式為之。
(四) 外出進修(含攻讀具正式學位之學籍),仍須在不影響勤務遂行,且經服勤處所(學校)及進修學校同意下,始可前往。
(五) 役男假藉外出進修或補習之便,從事個人私務,經查獲屬實者,除予行政處分外,並不得再行外出進修或補習。
(六)役男申請外出進修或補習,服勤處所應將核定之申請表報送服勤單位備查,並副知直轄市、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校與所屬認輔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