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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技能學程輔導分發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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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分發選習國中技藝教育學生就讀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455部授教中()字第0940506821C

中華民國9554部授教中()字第0950505722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6528部授教中()字第0960508947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76 4 日部授教中()字第 0970507733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424部授教中()字第 0980503729C號令修正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選習國中技藝教育學生生涯適性發展,輔導其繼續升讀實用技能學程,特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國中技藝教育:指提供具有技藝發展興趣、性向及能力之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所選習之課程。

()實用技能學程:指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並依本部所定實用技能學程暫行課程綱要實施教學之學程

()身心障礙十二年就學安置學生: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所核發之鑑定證明之十二年就學安置學生。

三、各國中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調查就讀國中技藝教育學生升讀實用技能學程之意願,並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調查結果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作為實施招生總量管制及核定實用技能學程職群科別之參考依據。

四、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考量各地區參與技藝教育校數及地域因素,分區成立輔導分發作業小組(以下簡稱小組),辦理輔導分發工作,並指定學校承辦輔導分發事務。

前項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區域內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技藝教育國中校長代表及辦理實用技能學程高中職校長組成。主任委員由承辦輔導分發學校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代表擔任。

                  區域內僅有一所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且地域遼闊,校距太遠,無法合併辦理分發者,由該
校自行依第七點作業原則辦理分發,免組成小組。

五、小組之任務如下:

()依核班情形,擬定區域輔導分發之招生簡章。

()依招生簡章製作文宣資料分送轄區內國民中學及辦理技藝教育高中職學校宣導。

(三)依輔導分發作業原則辦理學生分發。

()審訂與職群相關之特殊表現項目及給分基準。

()辦理其他與輔導分發有關事項。

六、輔導分發作業期程自每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八月二十九日止,分二階段辦理,第一階段於六月二十五日前完成分發及報到作業﹔第二階段於八月二十五日前完成分發及報到作業。

                  各區輔導分發作業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申請日期、分發作業日期及報到日期,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七、輔導分發分二階段辦理,以十八歲以下之國民中學畢(結)業學生為對象,其分發作業原則如下:

()第一階段分發作業:

1. 輔導分發對象:曾選國中技藝教育並取得職群成績之國中畢(結)業生。其辦理方式如下:

(1)第一階段輔導分發時,每班應預留一至二個名額供身心障礙十二年就學安置學生入學。但各班無就學安置之學生,該預留名額得列入第二階段輔導分發。

(2)各區分發小組會議得依各校科班別特性,訂定身心障礙安置學生選讀之相關安全注意事項。

  2.申請文件:

  (1)升學就讀實用技能學程學生生涯檔案輔導參考表(如附件一)。

  (2)輔導分發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申請書A表(如附件二)。

  (3)選修職群轉化分數之修習證明書。

  (4)參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技藝競賽或成果展獲獎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5)鄉(鎮、市、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6)技藝教育相關之特殊表現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3.申請方式:

    (1)各國中收齊並審核申請輔導表件後,於期限前送達該區小組。

    (2)非應屆畢業生以親自報名或郵寄方式報名。

           4.分發優先順序:選習國中技藝教育應屆畢(結)業生為優先分發對象,非應屆畢(結)業生為第二優先分發對象。各該對象,依下列規定順序分發:

         (1)曾參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之技藝競賽或成果展獲獎並為低收入戶。

             (2)曾參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之技藝競 賽或成果展獲獎者。

            (3)低收入戶。

             (4)職群綜合表現積分高低為準。

   5.前目各小目申請人數超過核定招生名額時,以選習技藝教育修習點數、相關職群成績轉化分數或

      選習之所有職群平均分數及特殊表現得分三項計算總積分,依總積分高低進行分發作業;總積分

      相同時,由各小組訂定優先分發順序。

 

      6.第一階段分發報到後,缺額應公告,並辦理第二階段之分發作業。

    ()第二階段分發作業:

      1.輔導分發對象:

             (1)曾選國中技藝教育應屆畢(結)業生於第一階段未提出申請或未獲錄取者。

             (2)選習國中技藝教育之非應屆畢(結)業生。

             (3)未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之應屆畢(結)業生。

       2.申請文件:

             (1) 選習國中技藝教育應屆畢(結)業生於第一階段未提出申請或未錄取者,應送表件同第

                   一階段申請表件。

             (2) 選習國中技藝教育非應屆畢(結)業生,應送表件同第一階段申請表件。

             (3)未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之畢(結)業生:

A.升學就讀實用技能學程學生生涯檔案輔導參考表(如附件一)。

B.輔導分發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申請書B

如附件三)。

C. 鄉(鎮、市、區)公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D.稅捐機關家戶年所得證明文件。

E.學校出具技藝學習傾向證明文件(生涯檔案輔導參考)。

F.國中綜合活動領域前五學期成績單影本。

G.技藝教育相關之特殊表現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3.申請方式:各國中收齊並審核申請輔導表件後,於期限前送達該區小組,或由學生、學生家長檢

          具相關文件逕向各區小組申請。

      4.分發順序如下,其分發作業依第一階段作業辦理:

             (1)選習國中技藝教育應屆畢(結)業生。

             (2)選習國中技藝教育非應屆畢(結)業生為第二優先分發對象,其分發作業以低收入戶優

                 先。

             (3)前二小目規定完成分發後,如有賸餘名額,再對未選習技藝教育之應屆畢(結)業生進行

                 分發,其分發優先順序如下:

A.低收入戶。

B.中低收入戶。

C.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以下。

D.家戶年所得六十萬元以下。

E.符合本部就學貸款家庭年收入一百十四萬元以下。

F.具技藝學習傾向,並持有學校證明者(生涯檔案輔導參考表)。

             (4)分發作業以輔導分發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申請書B表之申請校科志願順序進行分發,而相同

                 志願順序之申請人數超過賸餘名額時,以國中綜合活動領域前五學期平均成績分數高低為

                 準進行分發。

()年度輔導分發以一次為限,並不得申請改分發。

八、輔導分發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申請書表之積分計算基準如下:

(一)技藝教育修習點數:指選習技藝教育每週修習節數與修習職群數兩項之點數總和,其點數計算標準如表A

(二)職群成績轉化分數:指該生所選習技藝教育各職群成績之轉化分數,職群成績轉化分數應以該班有獲得成績之學生數計算之,轉化分數計算至小數第二位。其計算公式為: 。職群成績轉化分數證明書正面需有學校名稱、學生姓名及負責業務之承辦人核章。

(三)特殊表現得分:指與申請職群相關之特殊優異表現,包含競賽(不包括原用於分發優先順序之項目)、科展或觀摩發表等。特殊表現與職群相關性及其得分須由各區小組審定之。各項得分須依不同之評等,每一項給分基準為:全國級六分至八分、區域級四分至六分、縣市級二分至四分。由各區小組自訂給分規則及項目。

九、分發放榜及報到程序作業如下:

(一)各區小組於各階段完成輔導分發作業後,應召開小組會議審核錄取名單。

(二)各區小組應訂定放榜日期,公告錄取名單,發函通知錄取學生辦理報到事宜,錄取名冊函送各辦理實用技能學程學校及申請國中。

(三)錄取學生應於指定時間攜帶學歷證明及錄取通知書前往錄取學校報到,並填寫資料與繳交相關證件完成報到手續。在指定期間未完成報到手續者,取消其分發錄取資格。

十、填寫實用技能學程申請書程序如下:

(一)各國中應輔導學生依生涯檔案填寫生涯檔案輔導參考表(附件一)」。

(二)將每週修習節數與修習職群數之總和點數所得之分數填寫於技藝教育修習點數欄。

(三)將選習之各職群轉化成績分數及所有職群平均分數填寫職群成績欄。

(四)依實際表現填寫特殊表現簡述。

(五)相關人員依序簽章。

十一、辦理實用技能學程學校應依第七點所定輔導分發作業招收學生,於第二階段分發報到後,已達二十人者,其缺額部分,由各校自行辦理招生,並應依輔導分發之優先順序辦理﹔各班達二十五人,始得開班。但因情形特殊者,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

十二、各區輔導分發結果應經小組決議,並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由各區輔導分發作業小組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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