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私立大德工業商業職業學校校長選聘暨解聘辦法
董事會修正於88.02.08第八屆第十三次董事會議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備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四日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備文號:八八教三字第03290號
第一條: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校長之選聘或解聘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聘請校長人選除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七條之規定外並須符合左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崇高之教育理念。
二、思想純正,品德優良,無不良紀錄。
三、年齡初任為六十一歲以下者。
四、具有領導能力及解決問題之行政能力。
第四條: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或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不得聘任之。
第五條:董事長、董事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不得聘任之校長。
第六條:校長候選人數不得少於二人,校長之選聘或解聘,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得委派代表,董事會之決議,應用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現在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投票方式),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七條:校長應專任,除擔任本校教課外,不得兼任校外專職,如得兼任校外專職以外他職,應事先經董事會同意,並以不影響校務為限。
第八條:校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但年齡已不超過六十五歲為限。
第九條:校長於任聘期間,應執行之職務。
一、執行董事會之決議。
二、依據法令綜理校務。
三、應列席董事會所召開之定期與臨時會議。
四、列席董事會時應就學校校務提出詳實報告。
第十條:校長於任聘期間有左列情形之ㄧ者應予解聘。
一、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之情事者,其已聘任者。
二、因案判決確定有罪或嚴重違反教育法令者。
三、違失職務或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節重大者。
四、因痼病不能任事者。
五、經聘任無故不到者。
六、已達屆齡退休者。
第十一條:校長於任聘期間有左列情形之ㄧ者,應予暫停其職務。
一、因案經被提起公訴者。
二、因學校人事或財物等違法而發生重大糾紛嚴重影響學校正常運作 者。
第十二條:校長於任期中辭職,應於半年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請求,董事會應另行選聘合格人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校長屆齡退休,董事會應提前召開會議選聘合格人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校長於聘期中出缺,繼任人選尚未選聘前,得經董事會會議決議指定學校一級主管代理其職務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代理以半年為限。
第十三條:本辦法提經董事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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