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法人雲林縣私立大德工業商業職業學校董事會組織章程
董事會修訂通過日期:第十屆第四次董事會議(92年1月28日)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備日期:中華民國92年2月25日
教育部中部辦室核備文號:部授教中(三)字第092053499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大德工業商業職業學校董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創辦雲林縣私立大德工業商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並謀其發展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址設於雲林縣斗南鎮小東里大同路四OO號本校校內。
第二章 組 織
第四條 本會董事名額自第十一屆起定為董事九人。
第五條 本會第一屆董事,由創辦人遴選適當人員,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聘任之。
第二屆起各屆董事改選時,現任董事均得為下屆董事之當然候選人,本會並應加推董事會組織
章程所定董事名額五分之一以上之適當人士為候選人。
第六條 本會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創辦人為當然董事,當然董事因辭職、死亡或因故解聘時,其所遺董事名額,由董事會補選之。
依法補選之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第七條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依法推舉,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後,於法定期限內召開董事會。
第八條 本會董事長及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交通費及出席費。
第九條 本會得設秘書一人,辦事員一人或二人,承辦日常事務及會議記錄。
第三章 職 權
第十條 本會之職權如左:
一、董事、董事長之選聘及解聘。
二、校長之選聘及解聘。
三、校務報告,校務計劃及重要規章之審核。
四、經費之籌措。
五、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六、基金之管理。
七、財物之監督。
八、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
九、董事會組織章程之修訂及學校組織規章草案之審議。
十、依法立學校法所定其他有關本會之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依職權所通過之各項重要決議案,應專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二條 本會會議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請求時,得召集董事會議。
董事長如逾期不召集董事會議時,本會現任董事得依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四項之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四條 本為開會時,各董事應親自出席,不得委派代表。
第十五條 本會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或董事長本身利害關係時,該董事或董事長除必要之說明外,應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
前項規定於董事長選舉及董事任期改選時不適用之。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校停辦解散清算後,其剩餘財產之歸屬,依捐助章程有關之規定。捐助章程未規定者,歸屬學校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作為辦理教育事業用。
第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應依照私立學校法、私立學校施行細則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十八條 本章程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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