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德工商家長會組織章程辦法 一. 101.08.30.經期初校務會議通過公告實施 二. 102.08.29. 經期初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公告實施 三. 103.10.1. 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107219號函頒 四. 112.08.29. 經期初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公告實施 五. 113.08.29. 經期初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公告實施 六. 113.09.27.提交家長代表大會追認通過 五. 114.08.22. 經期初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公告實施 六. 114.09.19.提交家長代表大會追認通過 依據:113年12月31日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一、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及本法第5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辦法所稱高級中學(以下簡稱學校),指國立高級中學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 三、本校依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 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學校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學校得提供適當場 所,以辦理會務。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校應於每學年第一學 期開學後四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學校家長會,以利會務運作。 四、依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7條: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 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六週內,由班級家長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 次,連選得連任。 五、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依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8條:設置委員七人至三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但班級數在 四十八班以上者,每增加十班,得增置委員二人。 1. 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於前項委員總額內應至少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2. 第一項委員會委員,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六、依第8條: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就委員 中選(推)之,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委員會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出一人為家長會會長, 並得選舉一人至三人為副會長。家長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並以 連任一次為限。 七、家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之人數,於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定於家長會組織章程。 八、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一次會議,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六星期內召開,由原任 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由 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1.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2.會員代表大會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3. 會員代表大會及委員會開會時,校長、學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 九、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1. 協助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2.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3. 討論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4. 審議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會務報告及決算報表。 5. 選舉、罷免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 6. 選派代表參與法定應參與之會議。 7.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家長會決議請勿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幹預學校行政)等事。。 十、依本法第18條規定:常務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招開後二星期內召開 之,由 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1/2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委員會。 前項常務委員會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長均未 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 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2.常務委員會開會時,校長、學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 十一、常務委員會任務如下: 1. 協助校務發展及提供學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2.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3. 研擬會務計畫及會務報告、編製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 4.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5.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6. 依法規規定推選家長代表家長會,出席學校校務會議及校內外各種會議。 7. 依組織章程規定選任、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8. 常務委員會互推監察委員、財務委員等2人,監督執行會務預決算事宜。 9.審議本會會務人員及顧問之聘任(由會長提案)。 10.其他有關委員會會務事項。 十二、常務委員會負責代行委員會未開會期間,代行委員會之任務。經常性會務,其任務及會 議事項,於家長會組織章程定之。 十三、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常務委員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 開會;並均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 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權利。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十四、家長會得置職員一人或二人,由 會長推薦人選,經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 日常會務,均為無給職。家長會得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 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顧問均為無給職。 十五、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學校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 委員、委員、顧問及職員名冊函報國教署備查。 十六、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家長會費。 2. 捐贈收入。 3. 其他收入。 4.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低收入戶有證明者免繳;收取金額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5. 前項第二款捐贈收入,其以對外募捐方式辦理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 6. 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略以,家長會附屬來源(家長會費、捐贈收入、附屬孳息收入、其他收入),除家長會費用之徵欠費(低收入戶有證明者,免予納稅,並得委託學校代收外),其中捐贈收入會以自由捐贈為主;家長會所需經費及用途(家長會事務經費、資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支持學校馬德里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獎勵學生及教職員工、其他相關事項)。 十七、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應交家長會管理,於收取後二個月內撥入家長 會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十八、家長會經費之運用,由委員會擬定計畫及預算,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支用之。 十九、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職員)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 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除於每學年結束前,委員會應提交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交下 屆家長代表大會審議,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外,並應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連同經費 收支帳冊及憑證辨理移交。 二十、家長會成員、決議違反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情事時,經學校報國教署認 定屬實後,視情節輕重予以輔導、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或改組。 二十一、家長會或其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獎勵。 二十二、本辨法自公告發佈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