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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組織章程辦法

大德工商家長會組織章程

一、102.08.29期初學務會議開會研訂

二、103.02.10.經期初校務會議討論修正

三、104.02.09.經期初校務會議通過公告實施

 

壹、    

一、  本章程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及教育部103.01.10「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之。

二、  本校設置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以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校內。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本校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交家長會,以利會務運作。

貳、    

一、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週內由班級家長選出,班級人數40人以上每班三人,40人以下每班兩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二、  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三、  本校在學學生若有特殊教育學生,則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需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人,由委員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委員應就本校前項常務委員中選出一人為家長會會長,並選舉人為副會長,家長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

四、  家長會應選(推)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及會務監察事項,由委員互選(推)之。

五、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提名學校人員1人擔任會務人員,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均為無給職,並得經委員會同意後給予津貼。

參、  會議與任務

一、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六週內舉行,由原任會長負責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

二、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1、  提供本校教育活動改進建議事項。

2、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3、  討論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4、  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5、  選舉、罷免委員會委員。

6、  依法推選家長代表家長會出席本校校務會議及各種法定應參與之會議。

7、  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三、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委員會。前項委員會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長均未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

四、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提供本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2、  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3、  研提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4、  協助本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5、  協助本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6、  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

7、  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五、  常務委員會得由會長視需要召開之,並負責執行委員會經常性會務。

六、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均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權利。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七、  家長會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本校發展。

八、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本校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職員名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肆、  經費及會計

一、  家長會經費來源:

1、家長會費。

2、捐贈收入。

3、經費孽息收入。

4、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學生家庭清寒               者免繳;收取金額為100元整。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其以對外募捐方式辦理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以自               由捐獻方式為之。

二、  家長會費得委託本校代收,本校代收後應交家長會管理,於收取後二週內撥入第十七條之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三、  家長會經費之運用,由委員會擬定計畫及預算,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支用之。

四、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出納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除於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外,並應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連同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辦理移交。

伍、    

一、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本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糾正,並限期改善。

二、  家長會或其會員協助本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本校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

三、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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