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組織規章
依職業學校規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設置會計室,編制會計主任1人、會計佐理員1人,承校長之命依法辦理全校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本室處理會計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遵照『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辦理。並依據教育部之「國立暨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補充規定」成立代收代辦費計價協商會議組織。
貳.業務概況
一. 會計事務
1.預算之彙編、執行及送審。
2.決算表之編製及送審。
3.原始憑證之核簽。
4.記帳憑證之造具。
5.會計簿籍之登記與帳目之處理。
6.登錄教育部、廳補助款及獎助金之收支帳務。
7.協助各處室專案補助款之核銷。
8.辦理會計師簽證相關事宜及財團法人變更財產登記資料之編製。
9.各類會計報表憑證之保管。
10.出席業務有關會議。
11.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統 計
1.各類統計報表之編報、催辦及審核。
2.統計報表之彙總、保管。
三.其 他
1.召開代辦費計價協商會議。
2.印製註冊費繳費單據。
3.辦理學生休退學退費事宜。
4.製作薪資表及鐘點費印領清冊。
5.辦理扣繳各類所得稅。